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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批转和平区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


各街、局、公司,区政府各委、办及有关单位:
  区财政局关于《和平区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》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,现批转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二ОО年 四月十三日

和平区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意见
  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,保持区域经济快速、持续、协调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、市有关政策和现行财税管理体制,现就和平区促进经济加快发展工作,提出意见如下:
一、表彰年度功勋企业、功臣企业
(一)凡当年留区税收达到 1000 (含 1000 )万元以上的企业,授予该企业“功勋企业”荣誉称号,按照该企业留区税收 1% 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。
(二)凡当年留区税收在 100 (含 100 )万元至 1000- 至的企业,授予该企业“功臣企业”荣誉称号,按照该企业留区税收 1% 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。

(三)获得“功勋企业”、“功臣企业”荣誉称号企业法人,可于当年享受由区有关部门提供的以下服务:

1 .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,优先为“功勋企业”、“功臣企业”法人办理天津市非农业户籍审批手续;

2 .区卫生部门为“功勋企业”、“功臣企业”法人提供一次免费全体检;

3 .区教育部门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,优先安排“功勋企业”、“功臣企业”法人真系亲属进入区属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就学。

4 .区教育部门对“功勋企业”、“功臣企业”的员工培训给予场地、设施和师资的支持。

二、设立重点企业扶持资金

(四)对于上一年度留区税务局收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,且本年度留区税收增长超过 30% 的企业,给予重点企业扶持资金支持。其中留区税收增长 30% 至 50% 部分,按照其增长额的 30% 给予扶持资金支持;增长超过 50% 的部分,按照其留区税收增长额的 50% 给予扶持资金支持。

(五)对于上一年度留区税收没有达到 50 万元,但本年度大幅度增长的企业,以 50 万元为基数,计算科长幅度。其中留区税收增长 30% 至 50% 部分,按照其增长额的 30% 给予扶持资金支持;增长率超过 50% 的部分,按照其留区税收增长额的 50% 给予扶持资金支持。

三、设立新办企业扶持资金

(六)年度留区税收达到 5 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办企业,连续 3 年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资金支持。其中,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 50% ;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 40% ;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 30% 。新开办企业当年留区税收不中 5 万元的,可从次年开始享受此项补贴,并计算新办企业扶持资金支持年度。

四、设立现代服务发展引导资金

(七)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和传统服务业的升级改造,开发闲置楼宇专用设备业化和规模化发展。

五、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

(八)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研发,科学技术交流与推广;科技中介服务、信息传输服务、互联网住处服务、计算机系统服务、公共软件服务及数据处理产业的发展。

六、设立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

(九)主要用于新建和提升改造农贸市场项目。

七、设立商业进社性区建设专项资金

(十)主要用于新建和按标准改造社区商业网点项目。

八、奖励引进新企业的引荐人

(十一)对引进新企业年度留区税收在 10 万元以上的引荐人,连续 3 年每年按照留区税收的 1% 给予奖励。

九、奖励大额投资企业

(十二)对当年投资额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投资企业法人,给予投资额额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。

十、工商注册、卫生许可、税务登记零收费

(十三)对新开办的各类企业和增加注册资金铁企业,免除工商注册费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税务登记工本费。对新建企业实行自愿公告,对选择在行政许可中心公司 示屏公千的免除相关费用。

十一、本文件适用于在和平区纳税的企业和非企业社团组织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“重点企业扶持资金”和“新办企业扶持资金”

十二、其它

(十四)区财政局根据本文件制定实施细则,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。

(十五)本文件有效期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,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止。

(十六)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,本文件将做出相应调整。此前制定的相关意见与本文件相抵触的,以本文件为难。

(十七)本文件由和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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